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陈书军,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彪
书记员:郝爱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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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陈书军,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彪
书记员:郝爱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