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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冯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宝射民调初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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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陈书军,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彪

书记员:郝爱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