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杭萧民初字第2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沈文哲。被告王某。

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文哲,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郑某诉称:2006年初,原、被告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仓促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好逸恶劳,不从事正当职业,依靠原告的收入生活,及在原告生病时,被告也置之不理,双方由于上述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急剧恶化。2010年6月,原告搬至女儿家居住。2010年底,被告沉迷于上网,甚至与不明女性发生网恋,导致被骗走7万元。现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内容完全不符合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的,且双方均有子女,故对再婚很慎重,双方是考虑得很清楚才登记结婚的。婚后,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并于2007年、2008年购买了房屋。另双方经常结伴体检,身体状况也都不错。2010年底,被告爱好炒股,由于赚钱心切,不慎被诈骗了67000余元,不存在因网恋被骗的情况。又原、被告双方婚后在经营一家公司,被告在其他公司还有工作,故不存在被告无正当职业一说。总之,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且双方也没有分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再婚。2006年年初,原、被告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初期的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2010年起,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经济及未能妥善处理其他生活琐事,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日趋疏远。2013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本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报案记录各1份、体检报告4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的夫妻感情较好。近1年多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及未能妥善处理其他家庭日常生活琐事,致使夫妻间发生争吵并产生矛盾。但鉴于原、被告之间无其他根本性利害冲突,且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相互尊重、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尚有可能得到改善。视目前情况,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判员:周迪明

书记员:俞燕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