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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沈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杭萧民初字第7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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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某甲。被告孙某。

原告沈某甲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银燕适用简易于2013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某甲和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沈某乙。婚前双方接触甚少,在生活作风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不到一年,被告不孝敬原告父母。原告父亲在2006年生病期间,原告到处借钱替父亲看病,被告不仅分文未出,甚至将存款用于被告亲戚家,完全不为家庭、不为丈夫共同分担责任。至此,双方多次吵架,被告母亲多次到原告家庭谩骂。2008年,双方亲戚进行调解,最终看在小孩子份上,原告给被告机会。至2011年年初,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满两年。结婚这么多年,双方没有正常夫妻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和关爱以及家庭的幸福。多年来彼此结怨,没有沟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沈某乙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

被告孙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对相识、登记结婚、生育女儿的婚姻事实无异议。但原告诉称的其余内容不属实。结婚时被告起初不愿意结婚,是原告坚持结婚,经过亲戚朋友劝导,被告才愿意跟原告结婚。既然已结婚,被告是一心一意跟原告生活,在小孩子生活和读书费用、过年过节需要用钱的地方被告均有支出。原告无故在一个月前要跟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原告太草率了。目前女儿也已懂事,被告也随原告母亲信仰基督,被告刚刚享受到家庭的温暖,被告对原告也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沈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家庭经济因素等原因产生隔阂,故原告提起诉讼,案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一致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应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视目前状况,夫妻之间并未有实质性的矛盾。且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希望双方继续共同生活,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树立起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多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及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积极改善夫妻感情,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沈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代理审判员:王银燕

书记员:夏兴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