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廖某甲与廖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龙民初字第11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廖某甲。被告廖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对被告廖某乙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

审判员:李琳

书记员:兰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