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甲。被告廖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对被告廖某乙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
审判员:李琳
书记员:兰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