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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赵某干诉被告梁某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初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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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干被告梁某仙委托代理人赵某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干诉被告梁某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干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干负担。

审判长:赵立克代理审判员:陆丹人民陪审员:韦宣荣

书记员:林小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