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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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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应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镇海晟源经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王某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力笋

书记员:俞某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