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亚素,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化市岳林街道新鲍村新埠****。被告:杨建立,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化市岳林街道新鲍村新埠****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素诉被告杨建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调解和好,故原告王亚素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亚素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水正
书记员:汪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