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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奉民一初字第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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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故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水正

书记员:汪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