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被告: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邬剑红
书记员:严巧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