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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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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被告: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邬剑红

书记员:严巧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