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李XX。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钟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XX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XX在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安信用社帐户,帐号为:43820116********,冻结金额为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李XX在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帐号为:4365110101********,冻结金额为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陈庆明代理审判员:钟翔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