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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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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李XX。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钟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XX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XX在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安信用社帐户,帐号为:43820116********,冻结金额为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李XX在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帐号为:4365110101********,冻结金额为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陈庆明代理审判员:钟翔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