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某,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田某,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秦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某向本院申请延期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执字第005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明琦审判员:鲍圣元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张雪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