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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5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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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某,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田某,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秦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某向本院申请延期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执字第005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明琦审判员:鲍圣元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张雪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