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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伟伟与郭俊龙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广法执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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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伟伟,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广宗县。被执行人郭俊龙,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

申请执行人刘伟伟与被执行人郭俊龙离婚纠纷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广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俊龙支付抚养费242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俊龙无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伟伟对本院调查情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广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伟伟发现被执行人郭俊龙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凯辉执行员王风言执行员马伟杰

书记员:夏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