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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侯某离婚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2)殷执字第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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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侯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侯某银行存款30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