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侯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侯某银行存款30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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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侯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侯某银行存款30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