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8月15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涂某,男,汉族,1957年4月6日生,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涂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涂某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江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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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8月15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涂某,男,汉族,1957年4月6日生,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涂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涂某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江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