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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涂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殷执字第3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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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8月15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涂某,男,汉族,1957年4月6日生,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涂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涂某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江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