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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瑞英与被执行人潘玉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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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潘XX。

申请执行人张瑞英与被执行人潘玉坚离婚纠纷一案,2005年8月9日作出的(2005)钟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婚生小孩潘X抚育费3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XX自动履行抚育费3600元,并已将3600元打入法院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钟法执字第149号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邓有光代理审判员:钟翔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