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潘XX。
申请执行人张瑞英与被执行人潘玉坚离婚纠纷一案,2005年8月9日作出的(2005)钟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婚生小孩潘X抚育费3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XX自动履行抚育费3600元,并已将3600元打入法院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钟法执字第149号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邓有光代理审判员:钟翔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