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莫某,被执行人屠某,
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荔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覃丽文
书记员:宋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莫某,被执行人屠某,
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荔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覃丽文
书记员:宋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