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樊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44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跃波
书记员:翁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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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樊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44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跃波
书记员:翁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