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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樊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法执字第00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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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樊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44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跃波

书记员:翁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