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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法执字第00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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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2013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王鹏晖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甄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