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2013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王鹏晖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甄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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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2013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王鹏晖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甄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