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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法执字第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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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崔某某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与法不悖,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中关于2013年4月11日前李某某向崔某某支付35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甄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