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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申请执行董╳╳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万法执字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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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梧州市XX局干部,住广西梧州市XXX。被执行人董XX,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XX医生,住广西梧州市XXX。

申请执行人李XX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7日申请执行董XX离婚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市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邝馨华审判员:李祖遥审判员:钟健华

书记员:石盈盈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