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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何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星民初字第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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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某。被告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谌姝霖

书记员:朱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