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被告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谌姝霖
书记员:朱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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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被告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谌姝霖
书记员:朱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