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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何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城五民初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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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手续时,未能找到被告。经询问原告,其也不清楚被告现具体住址及其它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因原告何某某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人,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住所及其它联系方式,且不能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证据,导致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何某某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淑珍审判员:悦珂珂审判员:宋燕飞

书记员:程钧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