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洁与吴峥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3)城法执字第47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洁,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峥,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峥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峥下落不明,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李洁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李旭亮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城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伟明执行员史碧鹰执行员柳路萍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