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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凯凯与武永净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滑法执字第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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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凯凯,男,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永净,女,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胡凯凯申请执行武永净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永净现下落不明,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上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建青审判员:刘涛审判员:索忠伟

书记员:于相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