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河南省滑县人。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长子县人。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崔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财产分割款165946.29元,并承担执行费2389元。被执行人崔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某某银行存款168335.29元,提取、扣留崔宇亮相应数额收入。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纪亚钧
书记员:王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