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永艳申请执行李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江油执字第1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永艳。被执行人李勇。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勇的银行存款25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本案被执行人李勇应承担的执行费50元,从被执行人李勇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强

书记员: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