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永艳。被执行人李勇。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勇的银行存款25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本案被执行人李勇应承担的执行费50元,从被执行人李勇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强
书记员: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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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任永艳。被执行人李勇。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勇的银行存款25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本案被执行人李勇应承担的执行费50元,从被执行人李勇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强
书记员:童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