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强,男。被执行人刘爱静,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4)彬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秀云审判员:王铮审判员:张扬
书记员:孙军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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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强,男。被执行人刘爱静,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4)彬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秀云审判员:王铮审判员:张扬
书记员:孙军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