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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席必成与郭兰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彬执字第00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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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席必成,男。被执行人郭兰兰,女。

申请人席必成与被执行人郭兰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1046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兰兰返还申请人席必成婚礼人民币2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郭兰兰已经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席必成已于2013年11月6日领取了上述款项。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10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秀云审判员:王铮审判员:张扬

书记员:金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