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计某某,男。被执行人常某某,女。申请人计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责令被执行人常某某支付申请人计某某案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常某某支付申请人计某某10000元案款,申请人已将案款全部领回。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春宁审判员:杨芳霞审判员:徐胜利
书记员:苏向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