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东彬,男。委托代理人郑兴岭,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陈亚娟,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2)彬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李金刚
书记员: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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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东彬,男。委托代理人郑兴岭,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陈亚娟,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2)彬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李金刚
书记员:刘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