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军,长治县韩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某,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崔阿勇人民陪审员:连东东人民陪审员:陈琼
书记员:宋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