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甲,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关某乙,男,1974年6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甲诉被告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甲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崔阿勇
书记员:宋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