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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关某甲诉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长民初字第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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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关某甲,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关某乙,男,1974年6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甲诉被告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甲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崔阿勇

书记员:宋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