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常某某,男,27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晓清
书记员:栗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