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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长民初字第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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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常某某,男,27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晓清

书记员:栗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