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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吕金花与被执行人赵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稷执字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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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金花,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南街村第一居民组。被执行人赵飞,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涧东村。委托代理人邢迎春,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金花与被执行人赵飞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金花以被执行人赵飞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为由,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稷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赞毅执行员贾志辉执行员宋勤学

书记员:张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