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某某,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菏泽市公安局干警,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何某,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常艳萍,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红梅审判员:王平文代理审判员:王静娜
书记员:王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