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永治,山东天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喜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黄运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虽生育两个男孩,但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无端惹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陈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事实上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共同生活18年之久,并生有两个可爱的儿子。夫妻间有点小矛盾是正常的,不能以此说夫妻感情破裂了。希望被答辩人珍惜十几年的夫妻感情,念及孩子和来之不易的家庭,互相谅解,求同存异,撤回离婚诉讼。
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当年的4月28日登记结婚,1994年10月5日生长子孔维超,1997年阴历正月初十生次子孔维振。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相继购置了长虹牌21寸、25寸彩电,海尔牌冰箱,铃木王摩托车,美的牌挂式空调,组装电脑,维修手机软件两套,工具一套,手机配件一宗;并在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陈官庄、何楼村建造了房屋,另有存款。从2002年至2006年经营手机门市以来,原被告之间因相互猜疑而引起夫妻不和,但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也未分居生活。2010年8月23日原告孔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诉后,积极做和好工作,表示为了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与被告陈某结婚近20年,并生有两个儿子,证明原、被告之间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虽因枝节问题产生误解,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且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以家庭为重,积极沟通和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但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为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喜云
书记员:王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