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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栖民一初字第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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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被告王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典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这样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生儿子李。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籍证明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对子女负责,继续共同生活。虽然双方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典生

书记员:任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