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崔海庆,巨野九州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孙自林,菏泽开发区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人调解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经人调解与被告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与被告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成义
书记员: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