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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巨民初字第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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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崔海庆,巨野九州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孙自林,菏泽开发区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人调解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经人调解与被告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与被告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成义

书记员: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