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魏某某,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已经调解和好,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高立新
书记员:刘策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