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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巨民初字第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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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魏某某,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已经调解和好,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高立新

书记员:刘策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