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丛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巨民一初字第18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丛某某,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丛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程大银

书记员:宁志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