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丛某某,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丛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程大银
书记员:宁志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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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丛某某,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丛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程大银
书记员:宁志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