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2月22日因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庞秀霞
书记员:张超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