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马某。
申请执行人姜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姜某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姜某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调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少明
书记员:王晓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马某。
申请执行人姜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姜某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姜某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调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少明
书记员:王晓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