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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陈民一初字第0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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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艳艳刘某,女,生于1985年4月21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马塚村**。被告王宝云王某,男,生于1984年11月2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马塚村**。委托代理人罗利军,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艳刘某与被告王宝云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艳刘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艳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艳艳刘某负担。

审判员:王若海

书记员: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