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君岐代理审判员:杨录海人民陪审员:杨拉乾
书记员:吕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