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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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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被告孟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委托代理人袁文革,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高强

书记员:朱春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