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被告孟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委托代理人袁文革,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高强
书记员:朱春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