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邵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惠歌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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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邵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惠歌
书记员:王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