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涛,1976年8月8日出生,霍邱县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友生
书记员:侯威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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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涛,1976年8月8日出生,霍邱县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友生
书记员:侯威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