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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谢民-初字第0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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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路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3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宋成凤

书记员:张泽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