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路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3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宋成凤
书记员:张泽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