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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大民一初字第00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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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胡某某,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金花

书记员:夏兆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