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胡某某,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金花
书记员:夏兆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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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胡某某,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金花
书记员:夏兆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