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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袁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溧民初字第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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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袁某某,女。被告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祖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底认识并恋爱,1999年9月8日登记结婚,2000年6月26日生育儿子尹X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从2004年底,被告来溧水县城做生意,因经常夜不归宿,双方为此常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从2006年开始,被告就以做生意为借口,与他人有染。原、被告经常发生吵打,原告曾于2011年、2012年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均未获法院准许。今再一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要求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尹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底认识后恋爱,并于1999年9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6月26日生一子,取名尹XX,现在溧水区新区小学上学,由原告照顾日常生活。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从2004年底开始,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与他人有染,双方发生矛盾,数次发生揪打而报警,派出所作调解处理。自2011年上半年开始,原、被告双方分多聚少。原告自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5月20日,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2年4月24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再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原告于2013年4月1日第三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离婚,要求儿尹XX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期间,原、被告于2013年6月6日自行就财产分割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袁某某)、乙方(尹某某)双方系夫妻关系,现甲方已向溧水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乙方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经双方协商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甲方与儿子尹XX现居住的位于永阳镇双塘佳苑5幢1单元402室房产系甲方个人财产,此房归甲方与儿子尹XX共同所有,乙方对此予以确认。因此房所欠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乙方现使用的帕萨特轿车一辆归乙方所有。双方还将位于溧水区永阳镇东山村山脚底村6号的二层楼房及双方在承包的东山村茶园边所盖的管理用房7间共计100平方米建筑物、在东庐山山腰所盖的200平方米临时建筑物的相关权益全部归儿子尹XX享有。”庭审后,原、被告之子尹XX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和原告生活在一起,由原告直接抚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1)溧民初字第850号事判决书,(2012)溧民初字第734号事判决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病历及发票、财产分割协议、照片若干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虽尚好,但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已第三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综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儿子尹XX目前与原告生活在一起的现状及尹XX本人的要求,从有利于尹XX成长角度出发,尹XX宜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用为妥;双方于诉讼期间对财产分割自行进行了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本院尊重当事人合法的意思自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二、儿子尹XX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自2014年元月起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时止,此款于每年的9月1日前支付;2013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财产处理:位于永阳镇双塘佳苑******及室内设施归原告与儿子尹XX共同所有,因该房所欠的所有债务由原告承担;帕萨特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位于;位于溧水区永阳镇东山村山脚底村**的**楼房及双方在承包的东山村茶园边所盖的管理用房7间共计100平方米建筑物庐山山腰所盖的200平方米临时建筑物的相关权益全部归儿子尹XX享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戴祖庆

见习书记员:韩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